2011-11-18 | 作者:

CSR:從三重底線義務向三重價值創造跨越

CSR:從三重底線義務向三重價值創造跨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2011-11-09 03:30:02

食品安全、環境污染、黑磚窯、拖欠工資等惡性違法或嚴重違反道德底線的問題時有發生,是公眾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背景,因此公眾很自然地希望通過倡導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遏制或杜絕丑聞事件。不過對於杜絕社會丑聞而言,空洞的道德說教能夠比法律更有效嗎?社會責任強調的只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嗎?

破解“弗里德曼咒語”

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終其一生都堅持一個著名觀點:“企業唯一的且僅有的社會責任,就是在遵守社會基本規則的同時,盡可能地賺更多的錢。” 這一觀點影響深遠,至今國內有不少著名學者還稱其為“弗里德曼的名言”。廈門大學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文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偉陽卻稱之為“弗里德曼咒語”。

客觀地說,弗里德曼論證邏輯思路本身并無可非議,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核心是要求企業行為對社會負責任,由於市場和價格機制的作用,企業作為“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自利行為會自動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他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弗里德曼的論證邏輯只是一種經濟學的假定,即將企業視為純粹的生產函數,將企業運行過程視為單一的市場交易關係,正是在這一基礎上,他才推導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利潤。而這與現實的企業與企業的現實運行過程有著重大的區別。

他認為,“弗里德曼的邏輯論證只是一種經濟學的假定,即將企業視為純粹的生產函數,將企業運行過程視為單一的市場交易關係,正是在這一基礎上,他才推導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利潤”。李偉陽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按照弗里德曼的論證邏輯從根本上破解"弗里德曼咒語"。

李偉陽認為,企業從來都不是純粹的經濟組織,內嵌於企業運行過程中的人與人的關係并不是單一的市場交易關係,而是豐富的社會交往關係。因此,企業為社會創造價值或增進社會福利的方式與途徑,從來都不只是依賴於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或通過純粹追求利潤而實現。

按照弗里德曼的觀點,人對於企業而言不過是人工成本,是賬本上一組冷冰冰的成本數據。一個反例是,此前的“富士康十四跳”事件后,有調查組前往檢查,發現富士康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員工待遇,不論是工資,還是吃住條件都普遍優於同類型企業,社區、政府關係也都不錯,環境問題似乎也無可指責,總之在此前社會責任理解下,算是優等企業公民。

但是富士康員工為什么接二連三毅然決然地跳樓了呢?李偉陽認為,這正是因為富士康沒有充分認識到員工的“社會人”屬性,將員工與社會徹底隔絕的工作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將他們變成了生產流水線的一部分,從而使其員工在心理認知上不自覺地就將自己貶低和異化為物。

所以,“破除‘弗里德曼咒語’是從認知角度防止富士康‘十四跳’類似悲劇重演的重要基礎。”李偉陽說。

“后發劣勢”到“后發優勢”的關鍵

回顧中國社會責任的發展歷程,改革開放后,眾多進入中國的跨國公司推行“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而對東南沿海眾多中小企業進行“責任驗廠”,當時中國社會激辯社會責任是否為“貿易壁壘”,藍色壁壘(勞工)或綠色壁壘(環境)。

直到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在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電網公司發布

的我國企業首份社會責任報告等事件,使得中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擺脫了單純的“貿易壁壘”理解而正式進入探索實踐階段,并且開始成為國家主流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它真正為民眾和媒體所熟知與廣泛傳播,則主要緣於兩方面契機:一是2008年全民抗擊汶川大地震極大地激發了國民捐贈意識,企業社會責任也因捐贈,特別是“王石捐贈門”而被社會廣泛關注;第二,丑聞事件層出不窮促使越來越多的社會目光投向企業社會責任。

但是,這兩方面對企業社會責任觀的認知與根植始終是“雙刃劍”,一方面確實促進了企業社會責任思想廣泛傳播,另一方面也影響了公眾對它的理性認知。

“對社會責任的認識,要從三重底線義務上升到三重價值創造。”李偉陽說,“盡快促成最低限度的社會共識,包括企業社會責任能夠發揮什么作用、不能發揮什么作用,要發揮作用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它需要社會和企業進行哪些變革等。增進社會理性是確保未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持續健康發展,切實變社會責任發展的‘后發劣勢’為‘后發優勢’的關鍵。”

就責任領域而言,1997年,英國學者約翰·埃爾金頓(JohnElkington)最早提出了三重底線的概念,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經濟責任、環境責任和社會責任。經濟責任也就是傳統的企業責任,主要體現為提高利潤、納稅責任和對股東投資者的分紅;環境責任就是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就是對於社會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責任。

但在李偉陽看來,不僅如此,只有科學的社會責任觀,才能推動全社會創新探索基於社會價值創造的更優企業行為方式,推動全社會思考更優的基礎法律框架和企業治理機制安排,從而全面推動企業創新管理模式,并不斷催生出為支撐新的企業管理模式所必需的思想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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