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9 | 作者:

淺談企業社會責任

2012-01-19 01:23   工商時報


證交所於100年10月21日所發佈的函文中,建議企業於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應參酌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所倡議之永續性報告書第三代綱領(GRI  G3);櫃買中心亦於100年11月25號發佈之函文中說明,於企業申請上櫃時所需檢附之公司治理自評報告的自評項目做了一些修改與增加,於101年開始實施,其中包含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評估之項目。然而,企業社會責任是什麼,許多企業無法全盤了解。

過去,企業社會責任或企業永續發展(簡稱CSR),對於企業而言是個陌生的領域,往往被解讀為參與大量的社會公益或環境保護活動即為CSR實踐,然而,企業社會責任應從三重底線(CSR Triple Bottom line)—經濟面、環境面及社會面進行發展與實踐,達成企業永續發展與取用社會及環境資源的平衡。

CSR近年來在全球的發展日漸蓬勃,許多國際大廠對於供應商之CSR稽核要求與相關永續指數之評比邀約(如道瓊永續指數, DJSI);且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如財政部工業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積極鼓勵企業對於其利害關係人進行CSR相關之訊息揭露;更因國內企業社會獎項之效益,目前國內許多大型企業已進行社會責任之實踐及報告書的撰寫。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與實踐,不但代表企業對於社會與環境之保護與付出,更須達成企業獲利與永續發展,提供穩定社會之力量。於此,企業於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時,建議將以下各要項納入考量:

1.結合經營策略,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

2.建立CSR權責組織,統合CSR規劃與實踐。

3.進行利害關係人溝通,獲取利害關係人之回饋。

4.建立CSR報告書,對於企業之利害關係人進行非財務資訊之訊息揭露。

CSR已是國際間企業經營的大勢所趨,目前國內雖無強制法令之要求。但不論是廠商稽核要求或是永續指數的蓬勃發展,都顯示出企業應儘早發展與實踐CSR,並達成自身之永續發展的目標。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協理周嘉明、副理張煥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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