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組織應報告以下資訊:
a. 按以下類別劃分違反有關行銷傳播(包括廣告、促銷及贊助)的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的事件總數:
i. 導致罰款或處罰的違規事件;
ii. 導致警告的違規事件;
iii. 違反自願性規約的事件。
b. 如組織未違反任何法規及/或自願性規約,簡要陳述此一事實即可。
2.2 彙編揭露項目417-3所定資訊時,報導組織應:
2.2.1 排除被判定為非組織過失而導致的違規事件;
2.2.2 如果適用,鑑別在報導期間之前各期有關的任何違規事件。
詳細GRI 417-3指引及報導建議,請點選連結。
重要提醒:組織欲準備GRI準則報告書時,應揭露管理方針。此工具內每一特定主題準則皆根據GRI 103: 管理方針的準則制定,使報告書內容能充分揭示組織對於各範疇之衝擊。因此務必於撰寫報告時參閱GRI 103項準則,以充分了解如何報導公司管理方針以及應寫入報告書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