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0 | 作者:聯合新聞網/吳碧娥

獲利不再是唯一目的! 公司法有望為社會企業修法

《重點摘要》近年來,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在全球蔚為風潮,模糊了社會與企業的界限,也改變了一般大眾對於非營利組織的思維。廣義而言,「社會企業」指的是一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例如提供具社會責任或促進環境保護的產品或服務、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採購弱勢或邊緣族群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等。

隨著大量社會企業的興起,運行多年的公司法也到了應該全面翻修的階段。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以「追求營利」為最大目標,社會企業若不將獲利擺第一,只要有股東對公司提告,法院通常是以股東利益為判定標準,公司負責人恐因此違反義務的標準。
由產官學共同組成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目前正在為修法而努力,為社會企業爭取更大的彈性空間,提供創業者兼顧社會目的和獲利的新創模式。
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Muhammad Yunus)以「鄉村銀行」(Grameen Bank)的理念,提供窮人小額貸款,至今被應用於40多個國家,成功扭轉全球1億多人脫離貧窮循環,是社會企業中最廣為人知的經典。
社會企業運用商業手段達到自給自足,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從「台灣社會企業園∣Taiwan SEO」網站上來看,台灣已有為數不少的社會企業加入,產業種類遍佈健康飲食、服飾配件、交通運輸、學習培訓、休閒旅遊、藝文閱讀、生活百貨、銀髮照護與居家服務、商務服務、公益服務等十大類別

圖片來源:台灣社會企業園∣Taiwan SEO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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