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 | 作者:資誠

迎接GRI準則新時代 資誠為全台首獲認證教育訓練夥伴

重點摘要》隨著GRI準則的發行,資誠也獲得授證,成為台灣的首家GRI準則訓練機構。

新的GRI準則正體中文版即將在201766號正式發布資誠PwC除了持續擔任正體中文版審議委員外也同時取得GRI授證成為目前台灣首家GRI認可的GRI準則教育夥伴(Certified Training Partner)。從G4GRI 準則,變動雖不像從G3.1G4這麼大,但仍然需要關注GRI 準則的新重點,才能符合台灣主管機關的規定。

GRI準則下  揭露方式更清楚 議題方向更明確

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執行董事李宜樺指出,從G3.1GRI準則關於揭露的規範及相關用語,可以發現GRI對於資訊的要求重點,已經從「量」變成「品質」,也就是揭露對使用者有意義的資訊(詳見表一)

由於G4指南未特別區別對揭露要求的用語,因此對於許多使用者或報告書閱讀者而言,於使用G4及閱讀報告時對於是否符合揭露標準產生不少困擾。在GRI準則中,為了改善上述定義不清的問題,明確定義強制揭露的報導要求及建議的報導要求,透過使用Shall(「應」)Should(「宜」),讓使用者清楚分辨及遵循GRI準則。從這個改變,我們可以看出GRI對於永續資訊的揭露一致性及品質越來越重視。

確信/保證(Assurance)與內控  GRI準則新焦點

GRI準則下,如果企業沒有在永續報告書中附帶保證/確信機構出具的保證/確信報告,需在報告書中另外說明外部保證/確信的基礎及範圍(what has and what has not been assured),包含所使用的保證/確信準則、獲得保證/確信的等級。換句話說,如果在永續報告書中附帶保證/確信報告,則保證/確信報告中應有明確的保證/確信的基礎及範圍(what has and what has not been assured)李宜樺指出,這點目前國內確信/保證實務上有不一致的情形,在適用GRI準則後,建議企業與確信/保證業者進行溝通以符合GRI準則要求。

李宜樺觀察,GRI另一個亮點是開始注重內部控制。在G4下為企業「可能」建置內部控制,而GRI準則中改為「可」建置內部控制及「可」建立內部稽核功能。從「可能」到「可」,顯示GRI也建議公司利用內部控制,作為風險管理及管理報導資訊程序的一環。這也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的精神一致,也就是將內部控制適用範圍自財務資訊擴大至涵蓋非財務資訊。

PwC資誠  全台首家經GRI認證訓練機構

資誠在20174月獲GRI頒發認可訓練機構證書,是目前台灣首家GRI認可的GRI準則教育夥伴(Certified Training Partner)。關於新揭露GRI準則,資誠對上市櫃公司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持續關注上市/上櫃公司編製及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在2017年報告書或2018年報告書方面,由於GRI準則適用的時點為2018年度間,因此對於台灣企業而言,最早必須適用報告書年度為2017(因為預計於2018年發布),最晚為2018年,資誠建議持續關注主管機關作業辦法修改進度,並及早規劃因應。在新增加強揭露事項方面,現行食品業、餐飲收入佔總營收50%以上、金融業及化工業均有加強揭露事項,建議企業持續關注主管機關未來作業辦法是否新增加強揭露事項。

第二,特定上市櫃公司著手分析現行報導內容,是否符合GRI準則規定。對於資本額50億以上之上市櫃企業,依G4編製2016年報告書後,最快可能於編製2017年報告書時,即須要採用GRI準則。在編製CSR報告書經驗不足的情形下,資誠建議及早分析G4GRI準則不同處,規劃整併後收集報告書資訊,減少過渡期衝擊。而對於有豐富CSR報告書編製經驗的企業,可能將G4GRI準則的差異簡化為內容的重新歸納整理。然而,不管是管理方針或資訊計算基礎,更應該要注意GRI準則對於資訊的新增要求內容,才能真正符合及宣稱使用GRI準則。

李宜樺表示,資誠身為目前國內首家GRI認可的教育訓練夥伴(training partner),為了要給台灣第一手GRI準則變革消息,預計在7月時進行第一波GRI準則的正式課程,歡迎各界參與。

Notes to Editors

表一:從G3.1GRI準則關於揭露的規範及相關用語

 

G 3.1

G4

GRI準則

揭露規範

揭露層級(application level,從CA+)

全面揭露

核心揭露

全面揭露

核心揭露

對揭露規範用語

不適用

不適用

要求:應

建議: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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