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3 | 作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法修正案通過 企業宜重新檢視公司章程及員工奬酬制度

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為自民國90年後最大幅度之修法,影響重大。有鑑於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8年8月2日舉辦公司法修正之影響與因應研討會,探討本次公司法修正所帶來的影響,以及企業應如何因應。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黃文利表示,本次修法適時回應社會期待,以下三點值得贊同:

一、放寛少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積極維護股東權

股東權的展現,最重要的就在於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目前公司法雖有第173條的規定容許少數股東得以請求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但在實務上仍然有其難度。本次的修法,增訂了公司法第173條之1,對於業已取得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只要繼續持有達3個月以上,就得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無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對於股東權的維護,確實屬於積極的立法。

二、小公司不用再一律穿上大衣服

在這次的修法當中,放寬許多剛性的規定,讓微型及新創的小型企業不用再適用諸多高密度的管制性規定。諸如在董事會的設置及人數不再做強制性的規定,書面表決權的容許等做法,確實讓微型及新創的小型企業經營更具彈性。更有意義的是,原本僅僅開放予閉鎖性公司適用的諸多規定,例如無票面額股份的開放、特別股的多樣化、視訊召開股東會的容許等事項,在本次的修法中,都已經可以適用在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誠屬務實及彈性的立法。

三、放寬員工獎勵規範,增加企業留才彈性

此次修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型股票,且各項獎勵工具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可及於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有助於集團公司員工調度。搭配最近產創條例允許員工取得之緩課股票,可依取得日或處分日價格孰低者計稅,及公開發行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及於非全職員工的規定,使得員工奬酬機制更有彈性,有利企業留才。公司可重新檢視留才制度之設計,依新修相關法令適度調整增加競爭力。

公司法修正對企業的三大影響

至於本次公司法修正對企業有何重大影響,黃文利也特別提醒以下三點:

一、企業得重新檢視並修正公司章程,爭取相關經營彈性

本次修法對於公司在投資限額、董事會之設置、股份之發行(允許無面額、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等)均給予更大彈性。在新法施行後,企業得以檢視自身的經營狀況,在彈性經營以及公司治理兩方面加以評估,適當運用新修正的規定,提出修章的規劃,以爭取經營的效率。

二、在新創公司方面,特別提醒注意,以新的思維進行股權的規劃及設計

新創事業在股權的設計以及經營權的確保方面至關重要。本次修法首次對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放無面額股票,允許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可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規定,增加新創事業募資方式的多樣性,並且提供強化經營權穩定的工具,值得新創事業善加利用。

三、檢視既有員工奬酬的作法,適時運用修法所提供的鬆綁規定

此次修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型股票,且各項獎勵工具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可及於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有助於集團公司員工調度,搭配最近產創條例允許員工取得之緩課股票,可依取得日或處分日價格孰低者計稅,對於企業留才提供相當的助益。企業應得進一步檢視既有員工奬酬的作法。做出更佳的留才制度設計,以強化企業的競爭力。

本次修法未盡之功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自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後,期間雖然有數次的修法,但修法幅度均遠不及本次的規模。從修法的規模上來看,不難想見共識達成之不易。若干的修法建議,在較早的階段雖然有被提出,但是由於各方意見未能凝聚,所以仍然維持不做修正,此折衷的作法誠屬可以理解。

不過,現行的公司法,確實有若干條文的規定未盡清晰,以致於在實務的運作上多有扞格,值得各方再做檢視,建議在下一次的修法中考慮加以納入:

一、董事資訊權的範圍

公司治理向來為各方所強調,而董事必須有相對足夠的資訊,方能實質有效地行使其職權。一方面,董事資訊權的範圍當然不應該無限制的擴張,但在另一方面,在董事參與議事必須了解的資訊限度內,確實有必要給予董事充份的資訊。公司法如果就董事資訊權的範圍得有相應的規定,應有助於公司治理的有效提升。

二、少數股東提案權及董事提名權遭不當排除的法律效果

在本次的修法中,對於董事會不當排除少數股東的提案及董事的提名行為,固然有強化規範的修法,並且提高罰鍰的額度。但是,對於利害關係攸關重大的提案,以及董事的提名,少數股東最大的關切,在於其提案及提名權能夠得到確保,一旦其權利遭到不當的排除,必須有具體的訴權得以主張權利,僅僅是對於代表公司的董事處以罰鍰,尚未能根本解決其權利遭到侵害的現實。有鑑於此,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如果能進一步規定董事會提案權及提名權的法律效果(例如,將此違法態樣明訂為股東會的瑕疵事由),當得進一步落實少數股東權的保護。

三、少數股東檢查權規範密度的強化

本次修法將公司法第245條得主張檢查權的少數股東資格條件由繼續持有1年以上3%的股東,放寛為繼續持有6個月1%的股東,此修法對於少數股東確實屬於有利的修正方向。另外,本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申請檢查的股東必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檢查的必要性。這樣的修法內容,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實務上許多浮濫主張檢查的情況。

但是,在實務的操作上最困擾的問題是在於檢查的範圍。檢查的範圍涉及到少數股東資訊權的合理邊界,以及公司資訊保密的必要性。在許多的情形,公司明明已經延請外部會計師對於財報做出簽證,且出具無保留意見,但仍然有許多少數股東行使檢查權的個案,要求公司提出相當於會計師查核簽證範圍的全部資訊,造成公司運作上的極大困擾。也有若干少數股東檢查權的個案,籍由形式上的檢查權,達成其探知公司管理資訊的實質目的。如果公司法第245條對於檢查權的範圍得以進一步規定,要求少數股東負擔釋明義務,當有助於此實務上困擾的解決。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圖片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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