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 作者:會計研究月刊/紀天昌、葉文祥

從企業申請IPO審查 談舉辦勞資會議

勞動部近期發布新聞稿,說明其除了長期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審查初次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有無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相關情事外,將就審查加強落實「企業是否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前述審查中關於「是否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此一項目,先前作法為「由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明公司有無依法函報勞資會議代表名冊」為審查判斷;然有鑒於上市(櫃)公司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事項更應善盡依法辦理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勞動部自民國(以下同)明(108)年1 月1 日開始,調整審查作法為「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勞動部所出具之收訖函後,方得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查」。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隨著近年勞動法令頻繁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要求事業單位實施相關制度須經勞資會議討論,且勞資會議為勞資協商重要機制,為督促企業落實勞資會議及強化遵法意識,爰經跨部會討論後調整審查作法,並將分階段進行,以下簡要說明相關內容。

勞資會議重要性日益提高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進一步檢視勞基法規定,如雇主擬採用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或「女性夜間工作」等措施,均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前所述,因勞資會議除協調及促進勞資關係外,亦為事業單位實施及調整內部制度時之重要運作單位,因此,勞動部近期亦積極輔導企業落實舉辦勞資會議,除前述要求將勞資會議紀錄列為企業上市(櫃)之審查項目外,依勞動部近期解釋令見解,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亦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方得向勞動部申請第二類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更有甚者, 勞動部於(107) 年6 月29 日訂定之《108 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更明確將舉辦勞資會議列為監督檢查重點。綜上所述,勞資會議之重要性,可謂顯而易見。

召開勞資會議之必要性、組成、舉辦及進行

如前所述,勞資會議相當重要。對於企業主而言,召開勞資會議的合規性考量,應是首要問題。首先,按照勞基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所有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均需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如有數個不同事業場所(如企業有數個工廠座落不同地區)且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其次, 勞資會議應由2 到15 位相同人數的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組成,例如5 位勞方代表及5 位資方代表組成,勞方代表視個別企業實際情況由工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及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但需注意,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 人以上時,勞方或資方代表均不得少於5 人;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含3 人),則勞雇雙方均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前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名單於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再者,依法應定期至少每3 個月應舉辦1次勞資會議,即所謂定期性勞資會議;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性勞資會議。而勞資會議進行之議事範圍,可大致分為報告事項(如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事業業務計畫、勞工動態等)、討論事項(協調勞資關係、勞動條件調整、勞工福利籌劃等)及建議事項(如就工作規則建議、事業場所環境或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以供雇主參考決策等)。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月刊
圖片來源:Alex Kotliarsk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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