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0 | 作者:經濟日報/吳馥馨

來台第一上市 須設薪酬委員會

行政院會昨(25)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為了促進公司治理,增訂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櫃及興櫃者,準用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董執行業務,且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若違反上述規定都有相應罰責。

所謂「第一上市」是指外國發行人(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外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或在海外所發行之股票下市再來台上市,且其股票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買賣者。本次修法有助強化外國來台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

另外,考量上市櫃公司違規恐對股東權益或市場有重大影響,為了強化法規遵循,也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原本罰緩上限為240萬,修法後變成得「處以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輕微者可以免予處罰。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範圍含括健全資本市場、保障投資人權益、協助企業留才,以及促進公司治理。

在協助企業留才方面,庫藏股轉讓給員工,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證等辦理股權轉換的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另外,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份逾10%的股東,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也不賣出持股。金管會表示,這是考量持股10%大股東對公司經營有相當影響力,為強化交易市場管理,所以將大股東納管。

為能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異動管理,修法後大量取得股份除了應申報,並「要公告」。

不過,昨天通過的修法草案全都未觸及與《公司法》修法相關者。金管會官員解釋,是因為公司法施行日期還未發布,所以會留到第二梯次才會修正,本次修法內容是更早送出的一波。

至於配合公司法修法的部分,金管會表示,法規預告期已滿,已研擬第二梯修正。據了解,包括新增不得在股東會臨時動議的事項,以及降低小股東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的門檻較無爭議;但是否刪除持股過半股東「須先請求董事會才能召集股東會的規定」,目前仍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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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圖片來源:鍾旭昶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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