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 作者:PeoPo公民新聞/趙偉婷

三大重點,弄懂《巴黎協定》下的國際碳交易

有驚無險的,COP24總算在最後關頭初步產出《巴黎協定》規則手冊。可惜針對各界關注的碳市場機制,在巴西代表力陳己見之下,最後未能達成共識,得延至下屆COP25再戰。

早在1997年問世的《京都議定書》,「市場機制」 (Market-based mechanism)就被納入國際氣候談判,當時共發展出:共同減量(IJ)、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三種作法。2005年歐洲開始建立區域「碳交易市場」(EU ETS),之後從紐西蘭、韓國、日本、加州到加拿大,各地碳市場紛紛出爐,最大排放源中國更自2017年啟動全國碳交易。 除了國家層級,許多地區也自推「碳稅」(Carbon tax),清潔發展機制下的「碳抵銷」 (offset projects) ,如雨後春筍般進入許多發展中國家。世界銀行曾發表報告,預計2050年市場機制將使減碳成本大降50%,一時之間,碳定價似乎成為各國控制排放和污染的最佳工具。

到了2015年底誕生的《巴黎協定》,其中主講國際合作的第六條文(Article 6),除了提倡各國自主減量(NDC),第六條第四款(Article 6.4)更明指應建立國際合作「機制」(mechanism),成為推動市場機制和碳定價的依據。

分析歷年氣候會議談判狀況,Article 6針對市場機制的談判重點主要有三個:

一、機制明確化,帶進「私部門」參與:

「國際碳交易組織」(IETA)針對Article 6的倡議表示,規則手冊應提供清楚的實施細則以實踐《巴黎協定》,有了明確的遊戲規則,才能誘導私部門加入、幫各國政府達成減碳目標。不僅如此,第四條對NDC的設計、第九條的財政融資、第十三條的透明度、第十四條的全球盤點(stocktake modalities),也都有助促進私部門參與。

二、釐清國際碳權(international credit)規則:

之前《京都議定書》的上路,一度帶動CDM快速成長、大量產生碳權。可惜由於計畫種類繁多、牽涉技術複雜、加上驗證困難和牽涉跨國交易,衍生出許多問題,從碳權品質良莠不齊、重複使用、價格過低到詐欺交易,後來甚至有NGO控訴CDM破壞生態 (如中美洲的水壩發電計畫)。有鑑於此,各國無不期待未來對碳權有更明確、且一致的定義。上述提及由於巴西代表的反對,使規則手冊的市場機制部分難有共識,問題癥結點即在於此。對擁有大片熱帶雨林的巴西來說,長年來一直希望將森林「碳匯」(carbon sink)轉為有價值的碳權,將之投入國際碳交易市場買賣、變現,其心態不難理解。

三、串連(Linkage)國際碳市場:

除了歐盟的區域碳交易市場,各地的碳市場也陸續運作,一些國家(如烏克蘭、墨西哥)也在積極籌備中,不少倡議者寄託Article 6帶動國際碳市場的串連。事實上,現階段已有成功例子,如:歐盟+瑞士、加拿大魁北克+美國加州。亞洲地區比較慢,目前韓國和中國都有全國性的碳市場,日本則有地區性的碳市場實驗。儘管遠景看似美好,但市場串連的挑戰在於,除了必須考慮會計與技術問題(如排放上限、配額),各國的政治和經濟情勢更是關鍵。以最有經驗的歐盟為例,他們足足花了快十年,才跟市場規模不大的瑞士碳市場串連,其難度可想而知。

如無意外,《巴黎協定》第六條和國際碳交易市場,勢必成為COP25的熱門話題與攻防焦點。只要把握上述三方向,即可快速跟上氣候談判的最新脈動。

 

資料來源:PeoPo公民新聞
圖片來源:rawpix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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