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 作者: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所 博士生 黃泓維

GRI標準與GRI G4不同之處

  

應用面的相異處分析:

  1. GRI G4與GRI標準核心與全面選項中,各項指標並不全然相同:GRI標準的應用依舊依循GRI G4的依循原則,同樣包含核心選項以及全面選項兩種,但核心與全面選項包含的各項指標並不相同。
  2. GRI G4僅能就報告書宣告是採取「核心」或是「全面」,而GRI標準則更富有彈性:企業應用GRI標準可根據GRI個別的標準應用,例如採用SRS 100的核心選項,SRS101的全面選項,原始的GRI G4僅能就整份報告宣告是採取核心或是全面,而GRI標準則更加彈性。
  3. GRI標準針對資訊揭露訂定了十項揭露原則,使得內容更加嚴謹:GRI標準十項揭露原則為界定報告書內容的四項原則(永續脈絡、利害關係人包容、重大性跟完整性)及界定報告書品質的六項原則(時效性、清晰姓、正確性、可比較性、可靠性以及平衡性)。
  4. 撰寫報告書時,揭露須遵循揭露的要求:GRI標準中,除了報告需揭露外,以永續脈絡、利害關係人包容、重大性跟完整性,去評估接露目標之原則,而每項揭露須遵循揭露的要求(如如何編撰資訊)等. 
  5. GRI標準鼓勵企業揭露各項議題的管理方針:對於未包含在GRI標準中的重大性議題,需盡可能地揭露該議題組織的管理方針。
  6. 利用六大原則評估每一項呈現資訊的適當整合層級:利用報告品質的六項原則(時效性、清晰姓、正確性、可比較性、可靠性以及平衡性)決定每一項呈現之資訊的適當整合層級(appropriate level of aggregation)

架構上的改變:

  1. GRI標準將三大觀點(經濟、環境與社會)架構區分為揭露要求(reporting requirement)、揭露建議(reporting recommendations)以及指引(guidance)三部分:針對經濟、環境與社會三大主要觀點中的每一項子議題之架構將區分為揭露要求(reporting requirement)、揭露建議(reporting recommendations)以及指引(guidance)三部分。揭露要求的項目為必須(shall),揭露建議則為應該(Should),指引則為可採用(can)。
  2. GRI標準揭露建議為提供企業編撰議題應該呈現的資訊項目:揭露要求表示該項子議題需揭露的項目,揭露建議則提供企業編撰該議題應該呈現的資訊項目,指引則表示可提供的額外資訊。

詞彙的改變:

1. 考量面(aspects)改變為議題(topics)

2. 一般標準揭露(general standard disclosure)改變為一般揭露(general disclosures)

3. 特定標準揭露(specific standard disclosures)予以取消

4. 指標(indicator)改變為揭露(disclosure)

5. DMA改變為管理方針(management approach)

6. 組織(organization)改變為報告組織(reporting organization)

GRI標準的分類以及與G4揭露項目的差異:

 

主要分類

GRI

標準

說明(主要針對揭露項目,並不包含比較細項目的差異)

普遍標準

GRI101

報告的基礎,包含四項決定報告內容與六項決定報告內容品質的原則,以及如何應用

GRI102

一般揭露項目,適用所有組織。包含組織基本資料、策略、誠信與道德、治理、利害關係人議合與報告實踐,共56條標準。此外,治理面的揭露項目更動相當大,因此需要審慎因應相關議題。

GRI103

管理方針,包含每一項重大性議題的解釋說明與邊界、各重大性議題的管理方針與組成元件以及計算管理方針三條標準。

特定議題標準-經濟

GRI201

經濟績效,揭露項目與G4差異不大

GRI202

市場形象,揭露項目與G4差異不大

GRI203

間接經濟衝擊,揭露項目與G4差異不大

GRI204

採購實務,揭露項目與G4差異不大

GRI205

反貪腐,從社會面轉移至經濟面,揭露項目與G4SO3-SO5的項目相同

GRI206

反競爭行為,從社會面轉移至經濟面,揭露項目與G4SO7項目相同

特定標準議題-環境

GRI301

原物料,新增回收產品與包裝材料此項揭露項目,其於G4EN1與EN2項目皆相同

GRI302

能源,基本項目與G4EN3-G4-N7相同

GRI303

水資源,基本項目與G4EN8-G4EN10相同

GRI304

生物多樣性,基本項目與G4EN11-G4EN14相同

GRI305

排放,基本項目與G4EN15-G4EN21相同

GRI306

廢水與廢棄物,基本項目與G4EN22-G4-N26相同

GRI307

環境法規遵循,基本項目與G4EN29相同

GRI308

供應商環境評估,基本項目與G4EN32-G4EN33相同

特定標準議題-社會

GRI401

勞雇關係,基本項目與G4LA1-G4LA3相同

GRI402

勞工管理與關係,基本項目與G4LA4相同

GRI403

職業健康與安全,基本項目與G4LA5-G4LA8相同

GRI404

教育與訓練,基本項目與G4LA9-G4LA11相同

GRI405

多元性與平等機會,將原先G4LA12項目內容與男女同酬部分(G4LA13)進行整併。

GRI406

反歧視,基本項目與G4HR3相同

GRI407

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基本項目與G4HR4相同

GRI408

童工,基本項目與G4HR5相同

GRI409

強迫與強制勞動,基本項目與G4HR6相同

GRI410

保全實踐,基本項目與G4HR7相同

GRI411

原住民的權利,基本項目與G4HR8相同

GRI412

人權評估,整併人權考量面之投資部分(G4HR1-G4HR2)與評估考量面(G4HR9)兩部分

GRI413

當地社區,基本項目與G4SO1-G4SO2相同

GRI414

供應商社會評估,基本項目與G4SO9-G4SO10相同

GRI415

公共政策,基本項目與G4SO11相同

GRI416

顧客健康與安全,基本項目與G4PR1-G4PR2相同

GRI417

行銷與標籤,整併G4-PR3-G4PR7項目,僅有三個項目:產品服務資訊與標籤的要求、違反商品與服務資訊標示的數量、違反又關行銷推廣的事件數

GRI418

顧客隱私,基本項目與G4PR8相同

 

GRI419

社會經濟法規遵循,將原先經濟與社會面各部分有關法規遵循的部分加以整併,主要揭露要求包含總罰金數、總非貨幣性的裁罰、透過爭議性的解決機制之案例。


這次GRI標準的改動,在經濟、環境與社會面的揭露項目更動並不大,大致上是以整併的方式促使項目更少,但最大的更動在於揭露的原則要求、治理面的揭露項目更加明確以及管理方針的揭露。過去許多台灣企業的報告書對於各項重大性議題與企業永續發展間的關聯性著墨並不深,這項目在GRI103中被加以強調。此外,GRI標準不再要求有重大性分析的項目,而是透過強化揭露利害關係人議合所需揭露之項目以及企業必須清楚說明報告的原則是如何被應用於決定組織編撰報告書內容,因此,這些部分不再只是表面上有要求揭露項目而已,而是企業必須更深入的探討每一項重大性議題對於企業的永續發展意義,這可能是GRI標準改變相較於變動不多的各項議題中最劇烈的部分。最後,GRI標準的推動,未來GRI將依據新興議題進行更有彈性的進行修正,因此未來引用GRI各項標準時應密切關注各項標準的變動,方能掌握企業永續發展的趨勢。

延伸閱讀:永續報告新規範 GRI Standards公開發行

圖片來源:G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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