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 | 作者:英國標準協會台灣分公司驗證部黃雪娟副協理

2018 CSR報告書新思維-GRI Standards之挑戰與機會

GRI Standards已於2016年10月公布,原GRI G4指南即將於明(2018)年7月1日起不再使用,使GRI指南正式進入「標準化」之時代;對於如何以新的GRI Standards來準備CSR報告書應有的思維,以及可能面臨之挑戰與機會,整理以下項目,在此與BSI電子報讀者分享之。

一、標準要求不可避,適時更新要注意:

首先,GRI Standards開宗明義就名稱上調整,說明了由指南(Guidelines)變為標準(Standards)(GRI Standards正體中文版譯為準則,以下統稱GRI準則);誠如ISO標準早已是各行業公司熟悉的驗證文件,其內容涵蓋了要求事項或備有指南供導入之參考,而GRI準則亦有此特色即標準要求事項(此稱作報導要求)、指南(此為指引)及在標準之導入較少出現之建議事項(此為報導建議)(如下圖所示,資料來源:摘自GRI2016準則101) ,未來應依報導要求事項內容進行資訊之揭露。GRI準則(2016年版)目前是由36個標準組成之模組,

各個獨立標準皆可不定期依趨勢變化及需求進行更新,因此使用者應隨時注意標準發展之動態,以取得最新版之標準。同時,GRI準則本次重新於準則101強調舉凡採用GRI準則製作永續性報告書時,應於報告書適當處闡明係基於四大報告書內容原則,以及依循報告書品質之六大原則(準確性、平衡性、清晰性、可比較性、可靠性及時效性)。下圖摘自GRI準則101 之定義報告書內容與品質之報導原則。

 本次GRI準則亦要求採用GRI準則之報告書,應以自行登錄之GRI網站或email寄送CSR報告書至GRI之方式通知GRI機構。(下圖摘自GRI準則101)

二、重申重大性衝擊,邊界表達要適意:

 GRI於2013年公布之G4指南即強調重大性,報告內容應包括重大議題(考量面)及其管理方針與指標之揭露,而GRI準則仍強調重大性原則,並明確定義此原則為準備依循GRI準則編製CSR 報告內容四大原則(利害關係人包容性、永續性的脈絡、重大性、及完整性)之一,可了解重大性實為CSR報告書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軸。

重大性是為了使CSR報告書能忠實地呈現每年公司內外部重大議題及其管理因應之重要報告內容原則,主要在反映報導組織的顯著經濟、環境和社會衝擊,並會實質上影響利害關係人的評估和決策。本次GRI準則再次對於重大主題(Topics,於G4指南稱作考量面,Aspects)與衝擊邊界再作定義與強調,說明對於每一重大主題之內外部衝擊邊界應予以說明,並可呼應其他原則如利害關係人包容性及永續性的脈絡及完整性等;對於過去使用G4指南進行CSR報告書之重大性評估時,對於重大考量面在內外部衝擊邊界之表示,大都以表示與那些利害關係人群體關連性列表之方式呈現,較少以文字說明有那些衝擊及其程度,而在GRI準則103-1的揭露項目中(如下圖)提到

描述邊界的方式包括描述衝擊範圍及組織與此衝擊的涉入程度。對於衝擊範圍其實與G4時作法是雷同的,但可以參考準則103-1b指引摘錄如下表,以了解其之定義說明,以協助達成準則之要求。

  • 描述「衝擊範圍」時,組織可鑑別造成衝擊的實體,它可以是組織中的實體3、及/或與組織有商業關係,如:在其價值鏈中的實體。可依實體的屬性進行分類,例如:實體的類型、位置,或其在價值
    鏈中的定位。舉例來說,包括「客戶使用由組織製造的洗衣機」、「在某區域的化學品供應商」、或「組織的貿易子公司」。
     
  • 於組織中發生衝擊的例子:
    組織的子公司在缺水地區營運並使用大量的水,以致於對當地社區的可用水造成顯著的衝擊。在這個案例中,描述主題的邊界可鑑別出特定的子公司(衝擊範圍)和衝擊是由該子公司活動(組織的涉入)所造成的事實。

 對於衝擊的普遍印象,認為多以負面為主,而GRI準則對於「衝擊」之定義為組織在經濟、環境、及/或社會的影響,且依序指出組織對永續發展的貢獻(正面或負面)。若貢獻與績效相關時,亦可與定義報告內容原則-永續性的脈絡相輔相成。

  • 在GRI準則中,除非有特別註明,否則對於「衝擊」之定義為組織在經濟、環境、及/或社會的影響 ,且依序指出組織對永續發展的貢獻(正面或負面)。
    註1:在GRI準則中,「衝擊」一詞可指正面的、負面的、實際的、潛在的、直接的、間接 的、短期、長期、蓄意、非蓄意的衝擊。 
    註2:對經濟、環境、及/或社會的衝擊也會影響組織本身。舉例來說,在經濟、環境、及/或 社會的衝擊會對組織商業模式、名譽、或是目標達成有所影響。
     

對於永續性的脈絡,於GRI 101: 基礎 2016之1.2指引中有詳盡的說明,如提供績效資訊時應包含相關的背景說明,永續性報導的根本問題是組織如何對當地、區域或全球的經濟、環境及社會情況的改善或惡化有所貢獻、或打算在未來的貢獻。於此指引亦有更詳盡的舉例說明如下: 因此,未來在呈現CSR報告書之永續績效時,亦可就本指引的內容加以報導其內容,使利害關係人可了解到績效的影響或貢獻度。

三、管理方針要到位、揭露項目要完整

 管理方針揭露(Disclosure of Management Approach,DMA)是自GRI G3.1指南時期就提出的要項,但當時不曾作為一項指標或要求事項,G3.1指南建議是以經濟、環境及社會三大面向的大範圍管理方針來進行揭露,因此當時大多數CSR報告書,針對管理方針揭露趨向較形式化的方式呈現。到了2013年G4指南時期,其實已有明確的文字說明對於管理方針揭露,每項重大考量面須揭露其個別管理方針,且對於管理方針的內容亦有一般及特定的管理方針揭露之建議,只是限於指南內容為參考性質,對於管理方針揭露內容到位程度,仍有進步的空間。進入GRI準則時代,已把管理方針要求明訂於GRI 準則103: 管理方針 2016內容中,其中涵蓋三個揭露項目即103-1解釋重大主題及其邊界,103-2管理方針及其要素及103-3管理方針的評估;其中103-1通常在重大性評估章節中,即是涵蓋說明選為重大主題之理由,但於103-1的指引中提到摘錄如下,亦是值得關注的部份。

  • 解釋此主題的重大原因,內容得包括:
    • 描述鑑別的重大衝擊和相關主題之利害關係人的合理期望與利益
    • 描述組織用來鑑別與主題相關之衝擊的程序,如盡職調查

對於103-2管理方針及其要素,由於管理方針的目的為避免、減輕或補償負面的衝擊,或增加正面的影響;故應提供報告書使用者充分的資訊,使其能理解組織管理重大主題的方針與所造成之衝擊。而對於相關的要素,包括原在G4指南作為考量面之申訴機制(環境面及社會面),其已整合至管理方針要項之一,未來可針對不同重大主題視需要所建構之申訴機制加以說明。對於103-3如何評估管理方針的有效性,於其指引已說明可經由以下途徑,以協助管理方針得有效被執行。

  • 監督管理方針有效性的機制得包括:
    •     內外部稽核或驗證(類型、系統、範圍)
    •     量測系統
    •     外部績效評估 
    •     標竿比較
    •     利害關係人回饋 
    •     申訴機制
       

四、多元化標準揭露、對應整合及檢索

 越來越多的永續相關議題要求陸續公布,為能滿足來自利害關係人之關注與期許,運用CSR報告書來進行符合這些議題的內容揭露也就成為未來CSR報告書之挑戰之一。GRI準則雖為目前CSR報告書最常被採用的報告書標準,但目前33項主題仍無法全面涵括各領域不同行業對於永續發展的績效展現;因此,CSR報告書作為對外溝通的一項利器,於每年更新組織對於重大永續作為與績效,組織應運用此報告書來建構溝通平台,如對於公司未來策略及營運方向、重大風險事項之預防與管理、新產品研發與發展或對於其他機構要求的揭露事項如部份DJSI要求揭露的內容展現、CDP等揭露項目等,都可運用發揮現有CSR報告書功能作為績效揭露的平台,唯一要再思考的是,於CSR報告書進行多項要求或標準揭露時,應比照GRI檢索表的方式,列出不同要求或標準之項目,作成檢索表,以利利害關係人方便閱讀或取得。同時對於各揭露要求其指標與GRI準則的揭露項目(G4稱作指標)的到位程度,也是未來的一項挑戰。報告組織宜依循六大報告品質原則進行揭露。

五、結語

發行CSR報告書對一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已是例行的實務,而陸續有新的相關議題公布與趨勢發展,面臨資訊爆炸的時代,如何精實CSR報告書並滿足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實為考驗CSR報告書編製者的智慧,唯有不斷地學習與成長,才能因應相關的變化與需求。GRI準則的公布,標準化形式使CSR報告書可以更靈活運用,期許能使永續資訊之揭露與溝通更爭臻完善。

資訊來源:BSI英國標準協會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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